吉林省妇女联合会支部工作制度

时间:2019-08-07 15:06:47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第一条  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结合省妇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九)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实支部建设的政治责任,带头落实党支部标准化建设任务,按要求主持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每季度向机关党委报告工作1次,年终要作工作总结。

    第六条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体现政治性、针对性、实效性。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第七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

    第八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党支部每季度安排1次党课,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明确主题、聚焦问题,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组织生活有辣味、有质量。党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受到上级党组织问责等情况时,党支部应及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查摆剖析整改。

    第十二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四个合格”标准、对照入党誓词,对照先进先辈等,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与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新时代e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双向约谈等形式进行。党支部书记每半年至少与每名党员谈话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在党员工作变动、受到表彰或处分、遇到困难挫折、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群众有不良反应、工作退休等时,应及时谈心谈话,谈通思想、谈开问题、弹出责任和动力。谈心谈话可与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每逢“七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应固定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党支部任期届满前,一般提前4个月书面报送换届请示,上级党组织应提前6个月发函提醒做好换届工作。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切实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落实政治审查制度,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要严格遵守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党员工作期间应按照党徽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戴党徽、亮身份,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妇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