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残暴生父,重返慈母怀抱——松原市妇联

时间:2021-12-31 16:02:24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薛某(原告女)与王某(被告男)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二女。2016年2月19日,原告因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对自己实施家暴与其协议离婚,约定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被告再婚,生育一子,被告生育儿子后对长女非打即骂,严重的重男轻女。2021年1月3日,被告因琐事再次将大女儿打伤,原告得知孩子被打严重,出现短暂昏迷状况,立即报警并带孩子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长女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听不到声音,原告又心疼又气愤,多方求助,最终来到宁江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寻求帮助,值班人员耐心听原告讲述事情的原委后立即向区妇联汇报情况,同时建议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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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及结果

宁江区妇联与宁江区法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团的杨律师联系,介绍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困难,希望法律服务团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杨律师通过接待薛某,初步掌握了案件事实,表示愿意担任其代理人帮助维权。杨律师在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立即起草了起诉状,诉状第一项请求就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大女由原告抚养”,并在当天下午将所有材料递交给宁江区人民法院。案件正式立案后,经法院初步调解,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不成。2021年4月15日,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人考虑到对未成年隐私和安全的保护问题,申请法院适用线上开庭,法院同意原告大女儿用视频方式出庭作证。庭审调查阶段,原告方出示了相关书证和由原告大女儿录制的视频等相关证据。代理人在询问证人过程中特别关注孩子与父亲生活还是与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方面问题。庭审辩论阶段,代理人陈述了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殴打其长女致其耳聋且长女自愿想与原告母亲共同生活。2021年4月21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

典型意义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发现发生在身边的此类家庭暴力行为必须向相关部门反映,帮助受害儿童顺利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就本案而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离异重组家庭的未成年人女童,这不仅是一起抚养权变更之诉,还关乎一个孩子生命健康权,关乎一个孩子的心理健康,关乎一个孩子未来的人生幸福。妇联组织立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以解决妇女群众和儿童急难愁盼问题为己任,协调联动社会各方力量,以鲜明的态度对家庭暴力行为表明立场,以实际行动践行维权服务宗旨,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广大妇女儿童身边。